◎問題說明:

A男與B女是夫妻,B女是K保險公司的業務員,B女為了增加業績,偷偷瞞著A男,以自己為要保人、A男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投保一張人壽保險。當A男死亡,B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以保單無效為理由拒絕理賠,而B女主張她與A男是夫妻,是A男的代理人,當然可以代他簽訂保險契約,請問誰的主張有道理?

 

◎解析:

依照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中的人壽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為A男,而A男並沒有親自簽名或書面同意,所以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契約無效是對的。

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夫妻之日常家務代理權」。因此,夫妻在日常家務上是可以互相為代理人的。

可是日常家務代理權的界線就是「日常家務」。保險契約的簽訂、契約內容的變更,因為涉及契約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還有道德風險的問題,並不是單純的日常家務,所以B女不能在未經A男同意下,代替A男簽訂保險契約,所以B女的主張是錯的。

綜上,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本件A男的死亡保險金。

許律師提醒:各位保險業務夥伴們如果遇到客戶想要瞞著老公或老婆簽訂以對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的話,請奉勸他們還是向另一半坦承以對或者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才能避免將來保險契約無效而白忙一場。

 

    參考資料:

保險法第105條第1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民法第1003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1號判決:

次查,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足知夫妻僅於日常家務有互為代理人之權限,而保險契約之簽訂、契約內容之變更,事關契約當事人之權義,非可認定為日常家務,自無互為代理之權限。又黃雅玲雖因夫妻關係而持有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然此尚不得謂被上訴人有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情。另黃雅玲雖曾有代被上訴人處理投保事宜,然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認其日後即有代為變更契約內容之權。按表見代理之規定,係源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本件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黃雅玲,而黃雅玲正是將保單送交予上訴人公司之人,身分特殊且敏感,而要保人身分之變更,關係保險契約當事人權義至鉅,則上訴人公司即有向被上訴人本人查證確認之必要,然上訴人公司卻疏於查證,與表見代理係為保障善意交易之第 3人之意旨有違。是上訴人以黃雅玲為被上訴人之配偶,並持有保單得全權處理投保事宜為由,抗辯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云云,殊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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