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單的遺產稅與繼承:
 保險法中,雖然指定受益人之壽險理賠金不算遺產,但某些壽險保單在遺贈稅法裡,是屬於遺產並需要課稅。

 

保險法第13條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保險法第135-3條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遺產贈與稅法16條第九項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秘密就在保險法第13條,你把這條和遺贈稅法第16放在一起看就懂了


只有人壽保險(壽險)才算數,而且要指定受益人,因此


情況一:人壽保險,有指定受益人
不計入遺產(視為受益人當年度所得,受最低稅負制規範),再限定繼承的情況之下,不會被抵償負債


情況二:人壽保險,無有指定受益人
計入遺產,限定繼承時要抵償負債


情況三:健康保險(醫療險)
在死者往生前,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的醫療理賠金,在死者往生後才送達,應屬於死者生前財產,要抵扣負債


情況四:傷害保險(意外險)
意外險有分意外死亡和意外醫療部份,雖然不屬於人壽保險,但是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意外死亡情況符合保險法112.113條,因此死亡部分同狀況一.二,,醫療部份同狀況三


情況五:年金保險(年金)
年金保險和人壽保險在法律上分類不同,精算架構基礎也不同,原則上應計入遺產,但根據135-3條解釋,若有遺族年金的部分,可以不計入遺產
至於在開始年金日之前就死亡的話,因為年金還沒開始,所以沒有受益人的問題,錢就返還要保人,如果要保人也是被保人的時候,那就要計入遺產抵扣負債


情況六:要保人身故
以上條款都說的是被保人的問題,如果是要保人身故,根據保險法的精神,保險這份有價證券的擁有者是要保人,如果他身故了,而被保人又不是他的時候,這份保單的解約金算是他的遺產,必須扣抵負債,處理方式和所有有價證券都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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