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小姐,48歲,和前夫因個性不合及用錢方式不同離異,離婚時協議兒子歸前夫,4歲女兒歸自己,離婚到現在已八年,還好女兒貼心又懂事,自己從事教職,離婚後生活更加自在。

學校有一位同事,和自己一樣是離婚帶一位小孩,上兩個月不幸發生意外而過世,所有保單的受益人都是指定和她一起生活的小孩,據法令她指定的這位未成年的受益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小孩的生父,前夫又已再婚,是否能妥善運用她所遺留下的一切財產和保險理賠金?並好好撫養小孩?

在這個時代,一般家庭都會運用保險來規劃家庭保障,以防碰到風險時能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柯小姐也不例外,而且因離婚讓她考慮更多、更長遠,在離婚過後不久時就決定購買了一張保額800萬元的投資型保單,如果自己不幸在女兒經濟未獨立之前先走,女兒可以暫時不用為經濟煩惱,如果未來女兒結婚,自己退休了,這份計畫也可以做為自己的退休金。

但如果小孩尚未成年,這筆錢卻是讓前夫管理、運用,是柯小姐最不願意看見的;若小孩已成年,但對金錢的運用還不是很清楚時,難免會有被騙或投資不慎慘賠的風險,若貿然領取一大筆金錢,對孩子未必有正面的幫助。

柯小姐想到自己和前夫離異除個性不合外,前夫理財習慣不是很好,目前又有卡債,柯小姐不禁開始擔心起來,如果自己也發生狀況,寶貝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同樣也是自己前夫(小孩的生父),前夫已再婚重新擁有自己的家庭,他會好好運用這筆錢去照顧和前妻一起生活的女兒?

即使沒有發生這些事,生老病死是人生必走的路,自己總有和上帝喝咖啡的一天,現在的孩子即使拿到一大筆錢,可能也不知如何妥善處理?想到這裏,柯小姐不禁擔憂起來……

購買保險解決了柯小姐的一部分的問題,若能再加上成立保險金信託就可以避免萬一太早去世所衍生出來的擔心,法律是死的,卻是可以變通。

坊間有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配合有保險金信託的這項服務,在成立保險金信託契約的當時,可選定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尚未開始,頂多是3,000元左右的手續費外,並沒有信託費用的產生。

建議方案

真正信託契約生效日是保險理賠金撥入信託專戶之日開始,因此信託管理費也是從保險金信託契約生效日後才開始計收,並不會在簽訂日起到保險理賠金撥入信託專戶前有信託的費用,同時在保險理賠金撥入信託專戶前,這項保險金信託契約隨時可因信託目的變更而變更或消失而中止。

經討論後,柯小姐向原投保之保險公司辦理契約變更,將理賠金成立信託契約,重點摘要如下:

1、信託期間:到受益人滿30歲為止。

2、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範圍:銀行存款60%、債券型基金30%、股票型基金10%。

3、信託財產分配方式:

a、生活費:每月15日撥付3萬元予受益人。b、教育費:以受益人學校之學費通知單,向受託人提出申請支付。c、其他支出:在信託的期間內,受益人本身因疾病、意外事故、出國留學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急需資金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同意後,得由信託財產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當我們投保壽險、意外險,指定受益人為子女時,目的就是避免自己發生事故時,讓子女幼有所養。但,如果子女尚未成年無法管理自己的資產,這種狀況下,即使有一大筆理賠金,也會因為管理不當、未妥善運用,或被人所騙,有時會失去我們原本規劃的美意,因此成立保險金信託也是解決這方面遺憾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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