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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後遺留的財產有多少才須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過去常衍生許多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昨(6)日作出解釋,無論何時結婚,及採取何種財產制的夫妻,若離婚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先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取回夫妻兩人在婚姻關係中所增加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剩餘財產才需依法繳納遺產稅。

 

在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在74年6月5日前離婚或死亡,除事先約定,只能拿到各自名下的財產。而74年6月5日後若採用聯合財產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其中一方可先要求分配剩餘財產,拿回夫妻兩人在婚姻關係中所增加財產的一半。不過,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620號解釋,認定剩餘財產請求權可溯及既往,亦即無論何時結婚的夫妻,均可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後的另一半財產才可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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