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工作勤勤懇懇,可還是冷不丁被老闆罵,就因為你踩到那根不該踩的線啦。十二星族老闆都是有脾氣的,也各有各的原則法規,所以了解十二星座老闆討厭員工什麼樣的行為還是很重要的
一、藉公家的名義謀取私利的員工
星座老闆:金牛座、處女座、魔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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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想藉保險節稅的人,應優先注意要保人及受益人規劃,擔心子孫不孝者,最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一方面可享有保單主控權,一方面在最低稅負制規定的範圍內,生存保險金不須繳稅,可做為有錢人轉移全數資產前,為自己先準備的「退休金庫」,建議的保單類型包括年金險、還本型壽險以及可自由提領的投資型保單。
依最低稅負制規定,傷害險及醫療險給付均不列入死亡給付3,000萬元及600萬元生存給付的限額內,因此只要善用保費便宜的意外險,便可增加免稅的遺產。一般意外險附約每1,000萬元保額,年繳保費為8,000多元,除身故理賠外,還可提供殘廢保障。
資產愈多的人,規劃財富移轉要愈早,不妨利用每人每年各111萬元合法贈與,以子女擔任要保人及受益人投保保單,只要時間夠充裕,以此法購買保險,保單簡直像是「免稅商品」。林羽庭說,方法是先以贈與方式將錢匯入子女戶頭,再由子女繳交保費。
此外,依遺贈稅法規定,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理賠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林羽庭表示,當保險金要指定給配偶時,直接以配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無論死亡理賠金多寡,都不會有最低稅負制問題,但需考慮配偶的年齡與身體狀況,以免另一半不久也身故,理賠金可能變成配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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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王太太問:購買儲蓄險,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是否須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購買期滿領回的保險商品,如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時,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之滿期金,屬贈與行為,如併同當年度(領滿期金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時,要保人須主動申報贈與。
另外,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係同一人,但係由第三人非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則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支付保費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二者之贈與時間不同,前者為受益人領取滿期金年度,後者為第三人支付保費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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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
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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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型保險可能產生贈與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同時於契約年限內,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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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不少民眾喜歡購買投資型保險,除著眼投資,還有壽險、節稅等功能。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投保投資型保單時,須注意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等情形,否則恐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國稅局指出,投資型保單因既有一般壽險的保障功能,又有到期還本取息的投資理財功能,且保險費還可列於個人綜合所得額扣除項目,具節稅功能,受到不少民眾青睞。
不過,國稅局提醒,投保人於投保投資型保單,除注意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外,也須注意保費支付,與保單到期後,投資收益資金流向,例如國稅局於近期查獲的案件中,不乏祖父母代孫子繳納投資型保單保費,或是父親的投資型保單到期後,將受益保險金存入子女帳戶或替子女購置財產,遭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並處罰。
舉例來說,有一民眾投保六年期投資型保單,保費新台幣 600萬元,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本人,但因保費資金是來自他的祖母,遭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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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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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贈與?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月1日,申報期限為1月31日。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贈與人」之戶籍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如違反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不相當差價……等),稽徵機關會通知贈與人於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未申報或逾10日才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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