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

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84.1.15~94.12.31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98.1.23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免稅額
700萬
779萬
1200萬
不計入遺產稅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萬
80萬
8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萬
45萬
45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萬
445萬
445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父母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殘障扣除額
500萬
557萬
557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稅率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單一稅率
2%
60萬元以下
-
67萬元以下
-
10%
4%
60萬元~150萬元
1.2
67萬元~167萬元
1.34
7%
150萬元~300萬元
5.7
167萬元~334萬元
6.35
11%
300萬元~450萬元
17.7
334萬元~501萬元
19.71
15%
450萬元~600萬元
35.7
501萬元~668萬元
39.75
20%
600萬元~1000萬元
65.7
668萬元~1113萬元
73.15
26%
1000萬元~1500萬元
125.7
1113萬元~1670萬元
139.93
33%
1500萬元~4000萬元
230.7
1670萬元~4453萬元
256.83
41%
4000萬元~10000萬元
550.7
4453萬元~11132萬元
613.07
50%
10000萬元以上
1450.7
11132萬元以上
1614.95
新法修正前稅額計算方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額×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新法修正後後之額稅計算方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繳額×10%-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儲蓄型保險可能產生贈與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同時於契約年限內,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6)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600萬元,但是因為超過贈與規定,因此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來不少民眾喜歡購買投資型保險,除著眼投資,還有壽險、節稅等功能。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投保投資型保單時,須注意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等情形,否則恐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國稅局指出,投資型保單因既有一般壽險的保障功能,又有到期還本取息的投資理財功能,且保險費還可列於個人綜合所得額扣除項目,具節稅功能,受到不少民眾青睞。

不過,國稅局提醒,投保人於投保投資型保單,除注意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外,也須注意保費支付,與保單到期後,投資收益資金流向,例如國稅局於近期查獲的案件中,不乏祖父母代孫子繳納投資型保單保費,或是父親的投資型保單到期後,將受益保險金存入子女帳戶或替子女購置財產,遭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並處罰。

舉例來說,有一民眾投保六年期投資型保單,保費新台幣 600萬元,雖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本人,但因保費資金是來自他的祖母,遭國稅局依法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90多萬元。

所以,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視自己的保單,如發現有涉及贈與行為,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贈與?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11231。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1,申報期限為131。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贈與人」之戶籍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如違反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不相當差價……等),稽徵機關會通知贈與人於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未申報或逾10日才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贈與財產價值如何計算?股票?保單?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 三角贈與行為? 婚嫁的嫁妝?

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而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幫孩子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如果繳納保費的要保人是父母,受益人指定為子女,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父母)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要保人死亡或變更為他人,若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之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查獲罰1倍補稅額

贈與稅案件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甲先生986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遭國稅局查出並認定這是贈與行為,要核課甲先生335萬元的贈與稅,併罰1倍罰鍰,總計補帶罰共670萬元,甲因贈與土地尚未過戶完成,於是進行撤案,可免繳稅。  不動產土地贈與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過戶問題,所以如果申報時,白認為非屬交易,而為贈與的話,只要及時撤案就可免繳贈與稅,但是如果是現金或者是約當現金,比如記名債券或者股票,則只要完成過戶,或者資金轉帳,就視為贈與完成,必須如實繳交贈與稅,否則查獲罰1倍補稅額。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用繳交贈與稅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用繳交贈與稅,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企業現金贈與個人的話,沒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但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當年度繳交綜所稅,家族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須要先行扣繳,也不須向國稅局申報,只是受贈人當年度必須主動申報其他所得,繳交綜所稅。國稅局表示,每年會針對存款總額增加幅度過大的對象進行追查,如果不是出售房地產,或者投資有價證券間的資金轉換,而是單筆轉入龐大金額者,會核對是否為贈與金額,並比對是否如實申報綜所稅,一旦查獲逃漏稅,就會要求補稅並懲以罰鍰。

 

婚嫁時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百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係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送之財物為適用範圍,亦即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該名結婚子女財物1百萬元,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姊妹同時於民國996月結婚,若其父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之婚嫁財物予姊妹兩人,則姊姊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妹妹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98/1/23以後計算公式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 * 10% = 應納贈與稅額稅額

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00 萬元。」。

二、另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贈與日期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 111 萬元。

三、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免稅額為 220 萬元。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