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贈與?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指贈與人一年內累積贈與之財產總額,並非指受贈人受贈財產總額。一年內之期間係指每年的111231。贈與稅申報期間之計算,係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算30天。例如:贈與日為11,申報期限為131。如申報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依「贈與人」之戶籍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如違反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不相當差價……等),稽徵機關會通知贈與人於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未申報或逾10日才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贈與財產價值如何計算?股票?保單?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 三角贈與行為? 婚嫁的嫁妝?

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而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幫孩子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如果繳納保費的要保人是父母,受益人指定為子女,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父母)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要保人死亡或變更為他人,若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之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查獲罰1倍補稅額

贈與稅案件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甲先生986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遭國稅局查出並認定這是贈與行為,要核課甲先生335萬元的贈與稅,併罰1倍罰鍰,總計補帶罰共670萬元,甲因贈與土地尚未過戶完成,於是進行撤案,可免繳稅。  不動產土地贈與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過戶問題,所以如果申報時,白認為非屬交易,而為贈與的話,只要及時撤案就可免繳贈與稅,但是如果是現金或者是約當現金,比如記名債券或者股票,則只要完成過戶,或者資金轉帳,就視為贈與完成,必須如實繳交贈與稅,否則查獲罰1倍補稅額。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用繳交贈與稅

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用繳交贈與稅,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企業現金贈與個人的話,沒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但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當年度繳交綜所稅,家族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須要先行扣繳,也不須向國稅局申報,只是受贈人當年度必須主動申報其他所得,繳交綜所稅。國稅局表示,每年會針對存款總額增加幅度過大的對象進行追查,如果不是出售房地產,或者投資有價證券間的資金轉換,而是單筆轉入龐大金額者,會核對是否為贈與金額,並比對是否如實申報綜所稅,一旦查獲逃漏稅,就會要求補稅並懲以罰鍰。

 

婚嫁時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百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係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送之財物為適用範圍,亦即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該名結婚子女財物1百萬元,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姊妹同時於民國996月結婚,若其父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之婚嫁財物予姊妹兩人,則姊姊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妹妹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日於98/1/23以後計算公式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淨額 * 10% = 應納贈與稅額稅額

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00 萬元。」。

二、另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贈與日期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 111 萬元。

三、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免稅額為 220 萬元。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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