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

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項目
84.1.15~94.12.31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84.1.15~94.12.31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98.1.23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免稅額
700萬
779萬
1200萬
不計入遺產稅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萬
80萬
80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萬
45萬
45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萬
445萬
445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父母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殘障扣除額
500萬
557萬
557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稅率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單一稅率
2%
60萬元以下
-
67萬元以下
-
10%
4%
60萬元~150萬元
1.2
67萬元~167萬元
1.34
7%
150萬元~300萬元
5.7
167萬元~334萬元
6.35
11%
300萬元~450萬元
17.7
334萬元~501萬元
19.71
15%
450萬元~600萬元
35.7
501萬元~668萬元
39.75
20%
600萬元~1000萬元
65.7
668萬元~1113萬元
73.15
26%
1000萬元~1500萬元
125.7
1113萬元~1670萬元
139.93
33%
1500萬元~4000萬元
230.7
1670萬元~4453萬元
256.83
41%
4000萬元~10000萬元
550.7
4453萬元~11132萬元
613.07
50%
10000萬元以上
1450.7
11132萬元以上
1614.95
新法修正前稅額計算方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額×課稅級距相對之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新法修正後後之額稅計算方式:
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繳額×10%-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民宿堡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