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說明:
一、A與C是夫妻,B是他們的兒子,A在身前投保一張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他的兒子B為受益人。當A死亡的時候,B拋棄繼承的話,B仍然可以領取A的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嗎?
二、A在受益人欄,不是填寫B,而是只填寫「法定繼承人」,此時,如果B、D都拋棄繼承的話,結果有沒有不一樣?
第一種情形:
B拋棄繼承的話,代表他放棄對於A的繼承權,所以他不能享有分配A的遺產的權利。但是,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來自保險契約關係,不是民法繼承關係而來,所以保險契約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筆保險金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當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就歸屬於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也就是B。縱使B拋棄繼承,B仍然得以保險契約受益人的身分,領取該筆保險金。
第二種情形:
如果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繼承人」,如果B、D都拋棄繼承,因為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說,在A死亡時,B、D就不是繼承人了,所以B、D可不可以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來領取保險金,就會有爭議。
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如果在保險契約中載明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在「保險契約簽訂時」的法定繼承人的受益人地位就已經確定了,不會因為後來的拋棄繼承,導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的身分,而受到影響。
所以B、D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他們的受益人身分,仍然可以領取該筆保險金。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在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
本件被保險人向康健保險公司投保康健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