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峰源律師 /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

 

 讀者來信詢問:

親愛的許律師,您好:

家父在當當初購買人壽保險時,僅在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妻子」,但幾年後家父跟家母離婚了,家父也沒有再婚,前年家父突然身故了,離婚的家母是否可以作為受益人請求保險的給付?或是保險金需要視為被保險人即家父的遺產?又假使家父再婚,也未變更受益人,則保險金歸屬又是為何?

 

許律師解析:

親愛的讀者,您好:

您父親在當初購買保險的時候,已經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妻子」,此時,該妻子的保險金受益權已經確定,就算後來您父親與妻子離婚,也不影響該名妻子的受益權。因為妻子的受益權,是來自保險契約的指定,不是來自婚姻關係,所以不會因為離婚喪失妻子身分而喪失其受益權。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話,其保險金額就要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既然您父親離婚後,如上所述,該名妻子仍有受益權,即仍屬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時就沒有保險法第113條的適用,所以保險金不需要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但是如果您父親再婚,也沒有變更受益人的話,基於您父親在訂定保險契約時,是以「身分關係」作為指定受益人的方法,所以應該以「現任妻子」作為保險金的受益人。

希望以上的回答,有解決您的疑問。謝謝!

 

◎重要參考實務見解

發文字號:(74)廳民一字第 0104

法律問題:某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受益人為「妻」 (未書寫其妻姓名) ,嗣某甲與其妻離婚,某甲亦未再娶。則某甲死亡時,其已離婚之妻能否以受益人之身分向人壽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已與妻離婚,則其妻之身分已不存在,該保險金應屬某甲之遺產。     乙說:某甲之妻於離婚前既已被指定為受益人,其受益權係來自保險契約之指定,並非來自婚姻關係。某甲已離婚之妻其保單之受益權仍為有效。況某甲未將受益人變更。則某甲已離婚之妻仍可依受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人壽保險契約原則上載明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應記載確定受益人之方法,保險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題示情形,某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訂立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受益人為「妻」,雖未書寫其妻姓名,其妻仍為該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又妻之受益權,係源自保險契約之指定,並非來自婚姻關係,除非要保人甲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以契約或遺囑另行變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權,已告確定,縱保險事故發生時,甲與其妻業已離婚,甲亦未再婚,甲已離婚之妻仍可依受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研討意見,應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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