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究竟指要保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然後,如果僅在受益人欄記載「法定繼承人」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的是,要保人雖然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但是被保險人才是保險契約真正想要保障的對象,也是真正有權處分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這個法律觀念從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的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的話,是不生效力的。所以指定受益人的動作是要經過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的。加上保險法第113條也規定,死亡保險契約為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此外,依據現行各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條款幾乎均規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所以可以證明,當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的時候,指的其實就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至於當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欄僅填寫「法定繼承人」的時候,是否需要課徵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所以如果在人壽保險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保險金額是不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的。

但如果僅在受益人欄填寫「法定繼承人」的話,算不算已經指定受益人?根據財政部台財保第840344304號解釋函令認為,只要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也是一種「身分的指定」,所以是該筆保險金是不需要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計算的

◎重要參考實務見解

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根據財政部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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