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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收據正本不慎遺失了,申報綜所稅時還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經常因為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不慎遺失,以為改拿醫療院所出具的證明書,就仍然可以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的名目,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扣除,但這其實是不正確的做法。

 

由於95年度綜所稅申報即將開始,納稅人如果遺失醫療費收據正本,究竟應該如何補救?

 

財政部說,依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的單據,而所指的就是原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正本。因此,收據正本如果遺失,納稅人應檢附原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的字樣及蓋章後,才可憑此申請扣除。

 

但財政部強調,納稅人若要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所檢附的收據正本,仍須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院所所開立者為限,不是所有的醫療費收據都可以扣稅。

 

此外,因為前述補救措施畢竟是不得已的做法,又浪費時間,最好的方式,還是納稅人要妥善保管好收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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