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採列舉扣除額,其中,醫藥及生育費無扣除額由於沒有上限限制,因此,檢附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列報,將有不錯的節稅效益,惟必須平時就醫或生育時,就應索取收據並妥善保存以便於報稅時檢附。

    資誠郭宗銘會計師表示,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及應取得的憑證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準。

    二、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前項規定之醫院,診 (療) 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檢附: (一) 該醫院、診 (療) 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 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 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三、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上述國外部份亦包括大陸地區,惟須注意大陸醫院出具之證明,應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四、給付公立、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檢附該機構摯發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五、護理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保具有特約關係者,得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舉扣除。

    六、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義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列舉扣除。

    七、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可憑醫師或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須注意者,如其診斷證明如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由於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額,無上限限制,對稅負影響頗大,因此,相關開支較大的納稅義務人,平時即應注意索取並保存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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