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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近年來赴大陸觀光、探親的情況普遍,萬一在當地不適就醫,支付給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也可以在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嗎?

 

財政部表示,只要符合相關證明及驗證條件,依去(95)年發布的解釋函令,納稅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大陸支出的醫藥費用,已經都可以扣稅。

 

但納稅人若要申報列舉扣除,仍須符合相關條件,稅捐單位才會承認。

 

而規範則是,納稅人必須取得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並且經海基會驗證後,才能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不過,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的醫療費用支出,如果可以獲得保險給付,或者是不屬於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仍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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