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妙招一: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優惠
根據台灣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保險節稅的途徑可分別使用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方面,也是一般人最耳熟能詳的,每人每年最高可享有2萬4千元的保費扣除額,只要您是採用列舉式報稅,就能利用保費扣除額達到節稅目的,舉凡人身保險,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保費;勞保、農保、公保、學保等,都可以納入其中,今年起健保費支出則是單獨扣除,不計算在2萬4千元的額度內。

節稅妙招二:合法節省贈與稅
除了一般收入者在綜合所得稅方面的節稅功能,保險還有贈與稅節稅之功能。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父母每人每年有111萬元可贈與子女之免稅額,因此高所得人士可於前述免稅額金額內,用子女的名義購買生存保險,如短年期還本型壽險、年金險等,並且以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日後可以當作子女出國留學基金或是創業金、結婚基金等,合法移轉資產,省下大筆贈與稅。

節稅妙招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壽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金,對指定受益人之給付不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讓保險工具成為保全資產、照顧家人的最佳選擇。但民國95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在民國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單,如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其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部份,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死亡保險給付的3千萬元免稅額,是以「申報戶」為單位,就是以個人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撫養親屬即為一申報戶。

 
 
節稅妙招四:企業為員工投保可抵營業所得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千元限額內,可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企業還可以將保險費提列為營業費用,抵減稅賦。這是一般人較不熟悉的一環,其實企業主為員工投保,還有許多好處,企業主可以利用每月2千元的保險額度,為員工購買保障,除了可以有效分攤職災發生時雇主應負擔的各項補償風險外,同時也成為員工的福利,增加員工的向心力,保障員工生活,同時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局面。

對消費者來說,保險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上雖能發揮稅賦優惠的功能,甚至可以提供企業抵減營業所得、作為員工福利,但是別忘了保險的基本功能仍是提供人身風險的保障,投保時最重要的還是評估自身需求,選擇分散「生、老、病、死」各項經濟風險的保險商品,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及理財工具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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